沪二工大学位〔2025〕17号
为规范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学士学位分类按国家学位有关分类执行。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位申请人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学位申请人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等毕业环节审查,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申请人在读期间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毕业当年考取国内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受此限制)。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虽获得毕业证书,但所修专业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毕业当年考取国内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受此限制);
(四)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
(五)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严重学术失信行为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收回已发放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如下: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和考试等情况逐一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与原因,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材料后,应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予以复核。复核无异议,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在6月和11月各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予以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收到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核意见后,会同教务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最终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所有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