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本校学生学业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业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所指的学业考核为校内组织的与学生学业相关的各类考试、考查和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学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的其它各类考试,本校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其它考试,被认定为违规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携带手机、电子手环等任何具有收发或存储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考场一律认定为作弊)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手机、电子手环等任何具有收发或者存储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
(二)携带书本、笔记、纸头等任何与考试相关资料进入考场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或者未经同意传、接物品的;
(九)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行为的。
第五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客观题错误答案或主观题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它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它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提交的大作业、作品、论文,出现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30%<雷同率£50%,认定为违纪;雷同率>50%,按作弊论处。
第八条通过互联网或线下任何途径,由他人代做或代他人做毕业设计(论文)、大作业的,按作弊论处。
第九条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学生,该考试科目成绩单记为“0”分,并注明考试“违纪”,不能参加课程的补考,可以参加重修。
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该考试科目成绩单记为“0”分,并注明考试“作弊”,不能参加课程的补考。对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交由校学生处或研究生部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条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交由校保卫处处理,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学校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的,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学生应当场签字认可,对于拒不签字的,由监考老师注明原因。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及以上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学校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在校内课程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及时上报考试课程所在教学单位主考,教学单位主考核实情况后,上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和证据,核实无误后,流转至学生处或研究生部。
在学校组织的其它考试过程中,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应在考场临近区域设置临时考务办公室。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第一时间上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和证据,核实无误后,流转至学生处或研究生部。
考试结束后,通过其它途径或方式发现学生考试违规的,教学单位应在核实详细信息后及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并视情况同时通报保卫处进行协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进行核实,并及时通报学生处。
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在接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信息通报后,应尽快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启动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本校学生在校外参加其它各类考试,被其它教育考试机构通报为考试作弊或违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学生档案中,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第十七条学生对认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认定结果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详见《学生手册》)向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未能如期提交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对于学业考核违纪或作弊学生的处理由校学生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参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普通全日制)授予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2017年)》同时废止。
重要提醒:
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
因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同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普通全日制)授予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休学一年。并且,本科生还将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携带并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5.第二次作弊的。
请各位同学认真阅读,好好学习,天天向上,遵守纪律,诚信考试,莫要心存侥幸,一失足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