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专业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4 02:54:18来源:教务处


沪二工大教〔2023〕83号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有效推进我校专业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以及其他相关专业认证标准等为依据,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改革,提高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章  认证范畴

第二条 专业认证分为工科类专业认证、文科类专业认证及其他类专业认证。工科类专业主要参加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组织的认证;其他类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参加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部分专业可根据需要申请参加国外其他认证机构组织的认证,认证专业参加的认证类型和机构需经学校认可,并列入学校专业认证工作计划。

第三章  认证组织

第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学校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相关工作组。

注:下述领导小组成员岗位职务如有变化,由接任领导自然接替。

1.学校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小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

  员: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学校实施专业认证的工作规划和方案。

2)对专业认证各阶段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督查和指挥。

3)研究决定专业认证相关人财物资源配置、激励政策等重大事项。

4)广泛宣传,推进专业教师对专业认证的关注度。

2.学院专业认证工作小组

  长:相关学院院长(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相关学院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

  员:分管学生、实验室工作负责人,相关专业负责人、专业系主任、部分专业骨干教师

  书:相关学院办主任或教学秘书

主要职责:

1)落实专业认证所在学院院长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与学校相关工作的对接人员并报校领导小组。

2)负责做好具体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队伍建设。

3)负责本学院专业认证启动与推进过程中的组织落实。

4)负责按时间节点考核完成《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撰写、支撑材料收集与整理、现场考查工作安排等重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第四条 专业认证采取教学单位申请和学校统筹相结合的方式推进。专业认证工作由教务处牵头、教务处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情况,制定学校专业认证工作计划;负责学校专业认证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负责专业认证督查工作;组织学校自评,择优向相应认证协会提交申请;对申请受理专业现场考查环节建立预评机制。

第五条 认证专业所在学院为专业认证主体,须根据学校的总体安排制定相应的认证工作计划,提交学校备案,并做好相应专业的认证准备工作。

1.做好专业认证工作的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组织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学生认真学习专业认证相关标准及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当前趋势,充分认识专业认证的意义和重要性,深入理解专业认证的内涵和要点。

2.相关学院要组织专门人员认真研究专业认证的标准和程序,并依此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和持续改进方案,按方案开展专业的认证申请、自评自建和迎评工作。确保专业认证申请、自评报告提交、专家进校考查等各个环节顺利进行。

3.相关专业负责人须认真履行其职责,对照专业认证标准,切实做好专业建设等各项工作。

4.学院应该统筹本院的人力物力,全程支持认证专业的申请、自评、进校考查等工作,为认证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给专业认证工作提供必需的软、硬件支持。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七条 列入学校专业认证工作计划的专业应积极做好与学校及相关认证机构的联系沟通工作,及时提出认证申请。

第八条 认证受理专业根据相应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准进行自评自查,撰写提交自评报告,做好认证相关准备工作。

1.拟提交认证机构的自评报告需在提交前4周报教务处审核,并根据学校自评的专家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2.按时提交自评报告,并根据认证机构的审查情况及时进行补充修改。

3.根据认证工作安排,准备评审支撑材料和专家案头材料。

第九条 认证专家入校前,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自评自建工作。

第十条 专业须坚持持续改进,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必须及时申请参加下一轮认证。

第十一条 认证工作未能有效推进,应立即组织专题会议,分析问题,及时改进。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高度重视。专业认证对于大力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深化课程体系改革,促进教师教育观念转变,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完善课程评价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每项具体工作均要制定时间表,每项工作任务均要落实责任人,每项工作均要按期完成,确保工作落实。要定期汇报工作进展与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积极配合。承担认证专业教学任务的学院及单位须积极配合提供支撑材料,确保质量。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将专业认证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学校对申请认证专业给予一定的前期启动经费。对已获得认证申请受理的专业,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均给予中期建设经费,优先保证其各项建设需求。按专业认证标准通过认证的专业,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激励办法(修订)》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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