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作为承办方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普通高校继续教育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沪教委终〔2017〕4号)、《本市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沪教委终〔2010〕16号)、《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在确保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以学校名义举办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项目。
第五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开展与本单位学科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与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帮助在校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在增强本校学生就业能力的同时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第六条 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办学部门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教务处是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八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应当履行申报审核手续,经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审核完结,方可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备案
第九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承办方在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下载并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向其所在单位提请申请报告。
第十条 各办学单位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需求情况,对申报项目按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包括合作方资质、合同文本内容、培训内容等材料的立项审核。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若项目涉及金额较大,则当事人需进行回避,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本项目或对本项目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办学单位应该对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及诚信、业绩等方面进行总体评价,应该选择能在本项目实施中优势明显的合作方,并且在合同内容中应体现约定违约责任及金额,说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关系及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负责人将经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依据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立项核准;如项目审批金额超过学校授权的,须报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培训项目,各办学单位承办方可对外签署合同和实施,同时将经过签字核准的申报材料提交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对办学单位经过申报流程且审批签字后立项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留档、备案。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十五条 经过立项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承办方可以进行招生宣传。
第十六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的办学内容、起止时间、结业证明等级和收费标准等须在招生简章中表述清晰。
第十七条 宣传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教育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开班人数、收费标准、优惠收费、退学退费、授课内容、课时、培训安排、结业要求、插班重读和转班延期条件等要求须明确说明。
第十八条 宣传内容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不得与实际办学内容不符。
第十九条 宣传广告包括纸质、报刊、网络、音视频媒体等形式,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在校内外张贴、刊发和传播。
第四章 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承办方须于培训班开班前,将培训学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收集完整并提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承办方须根据项目教学计划,提前安排和落实教室、教师、教材、计算机房、实验室、耗材教学资源、教学场地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以及膳食供应等。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教材或资料一般由承办方提供,承办方使用的教材或资料须依照上级有关教材选用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若需要代购或学员自购,须在招生宣传中明确选用的教材要求并在报名收费时注明代购或自购,代购以学员自愿为原则,不得收取代购费用。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进入学校、使用校内教学资源或场地需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承办方负有落实开学动员并告知学员有关项目注意事项的责任,同时负有深入所开设项目的班级及时了解、掌握教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和解决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结束时,承办方须完整收集项目授课教师表、学员成绩表、学员测评表等材料,经承办方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教务处统计并存档。教务处在必要情况下组织培训班学员对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授课教师的教学状况、效果、管理、服务等)进行测评。
第五章 发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若需要“结业证明”或“单科合格证明”,由承办方审核并提供结业证明中的相关内容,教务处统一编号、印制、颁发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结业证明”或“单科合格证明”;对国际学员则颁发中英文对照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结业证明”或“单科合格证明”。发证需产生的费用由办学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归档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发证,证明遗失或损坏,一般不予补办。
第六章 非学历继续教育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所有收入由财务处和人事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办学单位举办的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所有的收费都由财务处开具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收费凭证,不准不开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条 各办学单位需要支付合作方相关费用的,应当持双方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
第三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承办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如果以学校名义签署项目合同但不使用学校教学资源的,由学校按其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5%提取管理费,其余为承办单位所有;如果以学校名义签署项目合同且使用校内教学资源的,由学校按其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5%提取管理费后,再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收取标准要求收取使用学校相关教学资源的费用,由学校与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承办方据实结算,其余为承办单位所有。承接考试服务使用校内教学资源,由学校按其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0%提取管理费,其余为承办单位所有。
第三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承办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在扣除提交学校的相关费用后,其余费用归承办单位所有。此费用可用于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协议规定的各项成本支出,以及用于办学单位非学历培训项目中发生的合理劳务报酬支出及新培训包开发中相关调研、教学设备、资料、交通、劳务报酬及激励等费用支出。培训项目各项支出如与新颁布的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经费使用要求不符的,则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经费使用要求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举办过程中确因项目的公益性需求、项目市场推广需要或项目合作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应由办学单位按照“三重一大”相关工作流程,将费用减免有关情况的说明提交非学历管理平台,经学校教务处、财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费用减免。各办学单位在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举办中凡有未经审批的费用减免行为,均属违规操作。
第三十四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的结业证明费用列入项目成本,不得向学员另外收取。
第三十五条 各办学单位不得向学校在校学生开展专业培养计划范畴内已设定的培养目标的收费培训项目。
第七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六条 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对所办项目负领导责任,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未经立项批准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条件。对违反者,学校没收其获得的全部收入;产生不良后果的,学校取消该办学单位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办学资格,并对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第三十八条 各办学单位如违反本办法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不具备教学条件或办学力量不足,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
二、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及违反学校财经纪律的,应当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责成妥善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三、对私自印发结业证明(书)的,责令追回证书,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而影响到学校正常学历教育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办学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教务处应进一步加强建立健全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质量保障体系。通过建章立制确保承办单位规范非学历培训行为、提高非学历培训质量和提升服务社会水平。
第四十一条 非本校办学单位,未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签订合作协议,不得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二工大”、“二工大”等名义办学,不得在校园内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学校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的管理文件,内容与本“细则”发生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